烟草在线专稿 当前,电子信息化结款是烟草系统着力提倡和推进的与零售客户之间进行卷烟交易的结算手段。所谓“电子结算”,就是采用电子信息化的手段实现卷烟交易中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交换过程。这种高效、便捷、安全的结算方式,已在当今社会各行各业广泛运用,其好处不言而喻。
在烟草行业,目前对这种信息化结算方式有两种不同的表述:一曰“电子扣款”,一曰“电子结算”。笔者在谷歌(Google)搜索引擎上分别用“烟 电子扣款”和“烟 电子结算”进行搜索,得到的结果为:符合“烟 电子扣款”的达329000项,而符合“烟 电子结算”的只有129000项。就是说,在烟草系统通常是用“电子扣款”来表述烟款的信息化结算方式的,并且已成为习惯。从表面看来,两者只是在语言表达、文字表述上的不同,其意思大同小异。然而,语言体现思维,文字表达思想,在细微差别的语言和文字背后往往蕴含着不同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所以,有必要讨论一下“电子结算”和“电子扣款”哪一种表述更适合这种信息化结款手段。这并非咬文嚼字,更不是吹毛求疵、小题大做;何况对一些细节问题也不应该忽视,细节往往包含深刻道理。
笔者以为,用“电子结算”来表述既准确,又有助于电子结算方式的推广运用,更有利于烟草系统员工服务理念的转变和服务意识的提升。
从词意表述上来看,“扣款”一词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扣工资”、“扣奖金”、“扣押”等词,似乎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甚至是有惩处性的行为;使人理解为一方处于主动的地位(扣款),一方则处于被动的地位(被扣款)。可见,“电子扣款”的词意表述显然是不确切的,因为烟款结算的实质是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的货币收付关系,卖方的收款是以商品交付为前提和依据的,而不是对买方的强行扣取或征收,更不是利用业务交易上的优势对买方的制约。所以笔者认为,至少应将“扣款”改为“付款”,使之表述较为贴切。而“电子结算”则不同,其实质是交易双方共同委托金融部门,利用其电子结算网络系统代收代付交易业务款额的过程,是将传统的现金收付改为信息化的电子收付的一种结算方式。这是结算双方共同的意愿,不是一种由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行为,绝非一方对另一方的扣款。因此,以电子结算来表述烟款收付形式更为确切。
从词意表达的范围上来讲,即使将“电子扣款”改为“电子付款”,其范围也较之“电子结算”狭小。电子结算包括了协议签订、款额收付、数据统计等整个业务收付过程。而“电子付款”则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可以这样说,电子结算有其高效、便捷、安全等好处,它是烟草公司实现信息化、现代化所需完成的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的完成需要零售客户的配合,因为零售客户进行“电子付款”是整个“电子结算”过程中最频繁、最核心的一步。这表示,在整个电子化结算过程中,零售客户并不是“扣款”的对象、单纯的被执行者,而是配合烟草公司实现信息化、现代化的参与者;对于积极主动配合电子结算业务的零售客户,烟草公司还应给予鼓励。如果能正确表述和认识这一过程,有助于消除零售客户误作被执行者的被动应对心态,缓解其不满和抵触的情绪,使其容易接受、乐意接受电子信息化结算方式。所以运用“电子结算”这种表述有利于烟款信息化结算方式的推广。
在结款当事人双方关系方面,不容否认,烟草公司凭借着国家烟草专卖专营的体制,在卷烟销售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对零售客户起着指导经营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烟草公司可以因此而凌驾于零售客户之上,对他们进行“扣款”,两者的烟款收付关系的实质是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平等的“结算”关系。这就如同锤子和钉子的关系一般,锤子敲击钉子,看上去好像锤子很主动,钉子一直被动,然而如果没有钉子,锤子也发挥不了作用。在现实中,由于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优越的主导地位,使烟草系统的员工不同程度地形成了高高在上、老大自居的官商作风,使用“电子扣款”正这种不良意识的反映;而“电子结算”则表达了在烟款结算上两者的平等关系,它有利于烟草员工逐步摒弃官商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在电子结算过程中尊重零售客户的意愿,维护零售客户的利益,努力提升烟草流通企业的形象。
综上所述,用“电子结算”表述,对烟草公司和零售客户都是有利的,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官商作风的存在,使用“电子扣款”者仍居多数。面对这种情况,从双赢的角度出发,需要进行有意识的转变。不过,这种转变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才能实现的,它要求烟草员工在与同行、同事,特别是与零售客户的业务交往和沟通中,在有关文章和文字材料中,始终坚持有意识地用“电子结算”来代替“电子扣款”。
诚然,光靠对电子信息化结算方式的准确表述,不能解决在推广这种结算方式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也不能立马解决存在已久的理念和意识问题。但是,通过对这种结算方式的准确表达,在潜移默化中,对于推进烟草公司员工转变观念,促进和提升服务无疑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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