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人”相帮,河南联合作案,安徽异地销赃。6月30日,封丘法院对豫鲁组合的“金银花”团伙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均以盗窃罪对5名案犯定罪判刑。主犯樊亮、张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二年,均并处罚金20万元。
三被告樊亮、张建、赵委,年均38岁,系河南封丘县农民,二被告赵胜、董苇年均25岁,分别是山东东明县、定陶县农民。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7月初,被告人赵委和被告人董苇联系,准备实施盗窃。之后,董苇将被告人赵胜介绍给赵委,并将作案工具万能钥匙交给赵胜。被告人赵委、赵胜伙同樊亮、张军到封丘县城关镇西关村封某家将存放金银花的屋门打开进行盗窃。其中樊亮、张建参与三次盗窃金银花6471.6斤,经价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94148元。被告人赵胜、赵委利用董苇交给的万能钥匙参与盗窃两次金银花2386.9斤,价值68607元。后将赃物转移安徽省亳州市卖掉,案发后赃物全部追回。
另查明,2007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樊亮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封丘县城关镇西关村崔某家盗窃小天鹅牌空调一个,铁煤炉一个。在封丘县城关镇西关村东头桥旁边一家院子里盗窃三个铝盆和一个绿色磅,经鉴定价值3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亮、张军、赵胜、赵委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樊亮、张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胜、赵委系从犯。被告人董苇明知他人准备实施盗窃犯罪,而予以协助,应构成盗窃罪共犯,但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董苇及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均以盗窃罪判处同案从犯赵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减轻判处赵委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万元;减轻判处董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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