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演艺圈近日暴出丑闻,一群颇有名气的男女大腕演员(就是港人所称的艺人)身陷“淫照门”,给本来就被外界觉得有点“乌七八糟”的演艺圈“锦”上添了“花”。“淫照门”被各类媒体炒得是沸沸扬扬,一千多张大腕演员的淫照(甚至有淫荡录像短片)在网上流传,演艺圈的道德危机随即引发。
在“淫照门”丑闻伊始,香港艺人协会在经过数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对外界发表了一个简短声明,主要是对“淫照门”中传播艺人淫照的不良之徒予以公开谴责,同时还表示了对“淫照”将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担心。从媒体报道的艺人协会“淫照门”声明的内容来看,该声明对拍“淫照”的艺人的谴责只字没有。依照通常的理解,行业协会是一个自律性质的社会团体,它一方面要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规范会员的言行举止。可是,香港艺人协会对待“淫照门”的态度,似乎没有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我们应当公允地看待“淫照门”。如果没有“淫照”制作者的“作品”,那么“淫照”传播者也无从传播,“淫照”制作者和“淫照”传播者毫无疑问地共同侵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淫照”中的大腕演员不是被强制参与拍摄,那么其就和“淫照”的摄影者一样同为“淫照”的制作者,“淫照”制作者和“淫照”传播者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香港警方目前已经拘捕了数位“淫照”传播者,而“淫照”制作者尚未受到任何法律的追究。“淫照门”案件正处于香港警方的调查阶段,因法系法域的不同,一般内地人很难预期该案的处理结果。
据媒体报道,内地某些省份的警方已经在劝戒民众不要浏览和进一步传播香港演员的“淫照”,否则将可能构成严重违法。其法律依据是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
而依照国务院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新闻出版署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新闻出版署、公安部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初步判断这些“淫照”应当不属于艺术作品,应为淫秽物品,即通俗的说法“黄色照片”。
基于法律的角度,认定淫秽物品,应由有权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鉴定。而基于道德的角度,判定淫秽物品,则不需要由有权部门来进行鉴定,只要人们根据社会公序良俗和主流文化观念自己进行判断就可以了。既然思想观念更加开放的香港民众把这些个照片通常称为“淫照”,由比香港普通民众思想观念更加开放的香港艺人组成的艺人协会都认为这些个照片将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香港警方认定“淫照”传播者涉嫌构成“发布淫亵物品”罪,那么思想观念相对传统和保守的内地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些个照片就是“黄色照片”。既然“淫照”为“黄色照片”,那么依照内地的道德观念来判断,“淫照”制作者就是百分之百的流氓。
有良知的企业,对“淫照”事主持排斥的态度。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公司正式宣布:已经拍摄完成进入后期制作的、由“淫照”制作者(或制作者其中之一)担任主角的新电影《跳出去》,因“淫照门”需要重拍,重拍时将弃用该演员。而另一些企业却不在乎什么“淫照”不“淫照”,丑闻不丑闻,只顾一味追求商业利润。某些国际知名企业在中国内地的分支机构表示,“我们公司已经知道了这件事,但是对诸如此类的绯闻并不会在意,XXX红才会有绯闻嘛,不会影响我们之间的合作!”继续使用“淫照”制作者(或制作者其中之一)担任形象代言人。某信用卡在“淫照门”事发之前曾邀请“淫照”制作者(或制作者其中之一)担任形象代言人拍广告,广告商目前并未宣布放弃合作。另一个“淫照”制作者(或制作者其中之一)所属公司对媒体宣称:XXX因“淫照门”受到广告商同情,短短数日签定了4个广告合同,为首饰、护肤品、乳制品及卫生巾等商品做形象代言人。内地江南一家企业在“淫照门”丑闻后,公开表示:一如既往支持XXX,并强调“是明星就有绯闻,所以不会对我们的合作有影响!”
“是明星就有绯闻”的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身端形正的明星多的是,有道德素养的明星们应该站出来抗议某些企业的胡说八道!否则,不明就里的人们还真的以为明星和绯闻,甚至和丑闻是划等号的呢。
在内地大城市的主要大商场里,仍然可以看到用“淫照”制作者的形象做成的商品广告,“淫照”制作者依然形象光鲜的公然傲视着广大消费者,仿佛一点也不担心消费者看了这些广告心中会想:“瞧!这就是那个拍淫荡照片的下流家伙!”
为了维护社会的良好风气,尽量减小“淫照门”的恶劣影响,我们的政府应该下令禁用这些广告(包括禁止有“淫照”制作者担任主要角色的影视音像作品),广大消费者也应该主动抵制用“淫照”制作者的形象做广告宣传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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